声明作废
土地使用权人:鞍山市第二粮库,千山区日新街114号,土地证号:鞍国用(2001)第401124号,及土地他项权利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千山区支行的他项权利证书(贷款2262万元,抵押期限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4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依据市政府应为会议纪要(第53期2017年7月10日、第54期2018年7月1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鞍政地字【2017】11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文件(鞍农发银发【2011】116号),鞍山市第二粮库文件(鞍粮二库政字(2018)第8号)文书公告作废。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情况在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10日)。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