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生效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302民初3473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3民终2798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辽0302)执字第292号,将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59号2号楼房屋(产权人马连玉,产籍号1-53-240-4,面积为200平方米):编号为6611房屋他项权利证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