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敏房屋所有权证声明作废

编号: 发布时间:2016-11-10

依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执第1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丽敏两处房屋(产籍号1-24-90-1031,坐落铁东区鞍钢花园7栋3层1号;产籍号1-24-90-1032,坐落铁东区鞍钢花园7栋3层2号)的鞍山市铁东区金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注销。上述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材料。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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