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鹏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6-10-12

关于张鹏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15444


张鹏


2-44-124-4052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303执恢181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