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回迁房登记)

编号: 发布时间:2018-10-18
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依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到登记中心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动迁协议、动迁房结算安置单、动迁房安置扩大面积通知单、购房交款发票;
4、完税证明。
登记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免征登记费)、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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