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春为,姚长晶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870095
张春为,姚长晶
2-34-340-4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6)辽1303执恢43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