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洋,房晓蒙不动产权证书42-115-27-102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5854683
刘洋,房晓蒙
42-115-27-1022
依生效(2026)辽0303执恢188号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9月 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