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宏宇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12865
马宏宇
41-39-17-1061
依(2025)辽0304执恢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