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宇宁(41-39-220-2032)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07195号
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41-39-220-2032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