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
1
| 辽(2022)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11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3-19-379-313 |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302执恢10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
2 | 辽(2022)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12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3-19-379-314 |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302执恢10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7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