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明镇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2
21304662340
董明镇
42-127-4-2012
依(2025)辽0303执恢310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