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宇征询异议的公示

编号: 发布时间:2026-06-17

申请人何宇于2026年5月1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产籍号42-87-29-3061),因申请人无法出具购房时所提供的军官证号军.沈字第0937256号与现身份证号210311197706210015为同一人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户口本中注明了兵役状况为退出现役。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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