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苟艳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3)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67323号
苟艳艳
41-39-19-2014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303执恢7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303执恢748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6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