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美怡不动产权登记证明42-121-112-1033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6-06-05

关于许美怡不动产权登记证明42-121-112-1033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0003359

许美怡

42-121-112-10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  06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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