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成旭,裴莹莹不动产权登记证明42-124-15-1042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6-05-28

关于付成旭,裴莹莹不动产权登记证明42-124-15-104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111761

付成旭,裴莹莹

42-124-15-1042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 5   2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