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洪旗、艾丽娟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1402210215
王洪旗、艾丽娟
42-95-97-4011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303执2193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