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钟表总厂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336970
鞍山钟表总厂
1-21-134-4
依执行裁定书(2026)辽0304执6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304执606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