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晓玲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1104232395
王晓玲
2-37-359-7
依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19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303执1987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