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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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390-3 |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1987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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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398-1082 |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1987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
3 | 辽(2023)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788号 |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7-359-7 |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1987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4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