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20130115006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1-39-17-1014 | 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3执1827号法律文书作废 |
2 | 20130115006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1-39-17-1021 | |
3 | 20130115009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1-39-16-34 | |
4 | 20130115006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1-39-17-1024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