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房产管理局
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19332
鞍山市房产管理局
2-32-111
依据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文件鞍西政征[2026]2号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