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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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132-1266 | 依鞍山市铁东区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2执恢286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
21814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 | 1-56-132-1265 | 依鞍山市铁东区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302执恢286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4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