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东方鑫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0003917
鞍山东方鑫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1-55-122-1023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辽0302执恢2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