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铁东区东方鑫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173382
鞍山市铁东区东方鑫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2-118-2-2061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辽0302执恢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