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不动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150611043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11-141-4
依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3执恢494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0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