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段园园和徐鹏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15177
段媛媛、徐鹏
42-107-103-3071
登记证明
2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3
其他原因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