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运志,胡妍不动产登记证明 41-39-31-1091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产籍号
权利人
印刷编码
备注
1
41-39-32-1091
姜运志,胡妍
113064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