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振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y21201501404
刘振煊
3-57-124-2051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