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鸿英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1100933142
马鸿英
3-69-51-1071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304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