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鸿英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书编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100933131
马鸿英
3-69-52-2072
依(2025)辽0304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