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城市合作银行惠东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鞍他项(1998)第17号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鞍他项(1998)第17号
鞍山市城市合作银行惠东支行
210303008005GB00008W00000000
依据鞍西政函(2025)40号文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