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鸿英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2
21100933136
马鸿英
3-69-51-1072
依(2025)辽0304执恢57号执行裁定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9 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