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抵押权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35860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2-111-189-3051
因担保公司管理不善丢失,现申请期转现无法提供,申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