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邬倩、谷乐不动产权证书1-22-149-204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1300185780
邬倩、谷乐
1-22-149-204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3民终611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4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