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尹洪明,丁丽娟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y85836
尹洪明,丁丽娟
2-27-492-2051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