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连梅不动产权证书1-48-91-1062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323264
赫连梅
1-48-91-1062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0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