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玉香,樊洪义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695743
沈玉香,樊洪义
3-28-127-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1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