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玉香,樊洪义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关于沈玉香,樊洪义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695743

沈玉香,樊洪义

3-28-127-2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5)辽01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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