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雅梅征询异议的公示
申请人杨雅梅于2025年1月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产籍号3-30-144-5053夫妻更名登记,因2011年登记簿档案中提供的婚姻证明材料及笔录声明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为杨雅梅与金喜春于199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现申请人提供了:结婚证及笔录声明。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26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