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致昊、李正媛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144408
金致昊、李正媛
3-42-51-3051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