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3-22-415-105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01617
任其格,谷庆鹏
3-22-415-1051
依生效(2024)辽0302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