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关于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1999第100752

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

210302015001GB00003W00000000

不动产权证书

 

2

1991第300614

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


210304001008GB00026W00000000


不动产权证书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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