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健洋,李莹莹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2
894341
孙健洋,李莹莹
3-103-18-2042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