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红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gx201511300023
李红
41-39-31-1092
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