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高新区乾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1-141-X1315)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171 | 鞍山市高新区乾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1-31-141-X1315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2024)辽0304执66号裁定书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