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号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甘村房字第23-100号
张云久
大屯镇三台沟村
2
017-23-136
公告单位:鞍山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