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谷茂舒 苏文娟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200509120653
谷茂舒,苏文娟
42-2-110-4052
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02执恢91号生效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