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2-103-27-2072)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176933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2-103-27-2072
丢失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