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义利、张素红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90475
丛义利、张素红
42-91-71-1133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5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