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奥、刘凤宾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0000011
张家奥、刘凤宾
3-23-141-2022
遗失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5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