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宏伟,吕艳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42-121-43-4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gx201509020179
李宏伟,吕艳秋
42-121-43-4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执恢653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5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