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宏伟,吕艳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42-121-43-4 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关于李宏伟,吕艳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42-121-43-4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gx201509020179


李宏伟,吕艳秋

42-121-43-4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执恢653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5月 07 日


附件: